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9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雄飞与被告荆建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雄飞,荆建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177号原告:马雄飞,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荆建文,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马雄飞与被告荆建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马雄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雄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雄飞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