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庄永美,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庄永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