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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业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8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业东,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黎平县,因盗窃先后于2012年2月15日、2012年9月5日、2016年8月22日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年3月14日被罚款5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业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徐业东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盛新路85号鹏翔教育门口,窃取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此的红黑色上海永久牌山地车一辆(认定价303元)。2.2017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徐业东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盛新路85号鹏翔教育门口,窃取被害人木某1停放在此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车一辆。3.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徐业东来到温州市瓯海区��田街道北村二小区12幢后门一楼楼梯口,窃取被害人詹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踏日牌山地车一辆(认定价5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詹某的陈述,证人林某3、木某2、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视频监控分析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业东系累犯且有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业东的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林某1、林某2、詹某,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徐业东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芳炜-?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