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任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802号原告: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吴祖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明英,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870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