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明,吴小粉,何旭阳,赖少英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74214139。法定代表人:练世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君辉,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陈伟明,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吴小粉,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叶小青,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何旭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赖少英,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阳(系赖少英的丈夫),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诉人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靖中成村镇银行”)因与被上诉人陈伟明、吴小粉、何旭阳、赖少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靖中成村镇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以自愿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靖中成村镇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花 絮审 判 员 李 凌审 判 员 翁艺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 兴书 记 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