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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堂亮申请执行彭伟、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堂亮,彭伟,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堂亮,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彭伟,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彭敏,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李堂亮申请执行彭伟、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彭伟、彭敏定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李堂亮货款83,949.00元,并按年利率5.1%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伟、彭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伟、彭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已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4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  家  学审判员 徐  德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