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艳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艳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66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被执行人:何艳娴,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艳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3221.21元、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公共水电分摊费用584.48元,并以逾期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为基数,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义务人何艳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艳娴财产状况,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艳娴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29号铺位、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30号铺位、佛山奥园贝沙轩13号铺位及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艳娴与案外人何丽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72号的房产,上述四宗房地产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78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登记在何艳娴名下的粤X×××××号牌车辆,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1日,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上述车辆经查找去向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06.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谭金宇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