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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盼盼与正阳县××镇××村民委员会、正阳县××镇××村××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盼盼,正阳县××镇××村民委员会,正阳县××镇××村××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3751号原告田盼盼,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镇××村民委员会。被告正阳县××镇××村××村民组。负责人余大中,男,系该组负责人。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车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盼盼和被告正阳县阳镇邹楼村余庄村民组的负责人余大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村民,2012年9月19日与正阳县兰青乡王庄村王桥村民组的王蕾登记结婚,原告户口至今仍登记在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在王庄村王桥村民组本人没有分得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仍应是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村民,二被告在村民组土地出让金分配上,其中2007年三次每人共发放16400元,2014年三次每人发放25600元,以上共计42000元,拒绝给原告发放,依法要求二被告补发及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镇××村××村民组负责人余大中辩称:该不该得分给原告钱余大中本人不清楚,钱不是余大中分配的。其本人是2015年春节后才当队长(村民组负责人)。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吴银山系××镇××村××村民组原居民,与原告母亲结婚后,于1987年7月15日生育原告,原告的户口至今仍登记在以原告的父亲吴银山为户主的户口簿上。从正阳县有关部门在陆续征用被告××镇××村××村民组的土地时起,其中2007年三次每人共发放16400元,2014年三次每人发放25600元,以上共计42000元,该村民组没有给原告发放,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被告追要无果,为此,双方成讼,原告田盼盼诉来我院,请求依法解决。另查明,1、原告出生后随其母亲姓“田”,户口仍与父母户口登记在一起,户籍所在地为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2、2012年9月19日,原告田盼盼与正阳县××乡××庄村××村民组的王蕾登记结婚,在王庄村王桥村民组本人没有分得土地;3、原告及其父母和妹妹在正阳县××阳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被告负责人余大中2016年代收过相关费用;4、开庭庭审前,原告田盼盼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相关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田盼盼婚后在正阳县××乡××庄村××村民组至今尚未承包到土地,原告田盼盼的户籍现仍在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其仍是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村民,是具有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被告正阳县真××镇邹楼村××村民组在领取正阳县有关部门补偿给本村民组土地款项是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田盼盼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正阳县××镇××村××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给原告田盼盼土地补偿款42000元。诉讼费用425元,由被告正阳县××镇××村××村民组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