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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0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玲与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318号原告:张玲,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卿书 记 员  王继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