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永强、尹剑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8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剑洪,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锡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0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焕锦,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系被告人黄焕锦的女儿。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代理检察员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及辩护人潘正兵、陈小华、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起,经合谋后,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与黄某1(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黄锡强、黄焕锦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内,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黄永强是赌场场主,被告人尹剑洪负责派牌及抽水,被告人黄锡强、黄焕锦提供场地及赌具,黄某1负责看风。截止2017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锡强、黄焕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一上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锡强、黄焕锦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永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赌场开设的时间不长,又经常下雨,有时也没有抽水,所以赌场抽头渔利没有2万元那么多。辩护人潘正兵的辩护意见是: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赌场抽头渔利有2万余元,该案的量刑应以赌资数额或者参赌人数来确定。2.被告人黄永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偶犯,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尹剑洪、黄锡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尹剑洪、黄锡强均辩称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尹剑洪还辩称他是最后才过去负责派牌与抽水的,只参与了七天。被告人黄焕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陈小华的辩护意见是:1.按照被告人黄焕锦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黄焕锦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焕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3.房屋租赁合同书、小卖部项目发包(出租)公告。证实涉案小卖部的租赁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5.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焕锦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黄锡强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6.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7.户籍材料。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一致。(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现场的概况。(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小卖部的赌场是黄永强开的,每次去赌场黄永强都在那里,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2017年5月初的一天,黄永强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叫一些人过去塘边村赌钱,称在那里搞一个赌场。之后,我去塘边村龙眼树下赌了两三天。约5天后,我听说他们将赌场搬到塘边村的小卖部里,后来我去赌了5、6次,其中两次是赌通宵的。小卖部赌博都是有抽水钱的,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每盘抽水二三十元,但不是每盘都抽,我赌钱时见到有抽水钱。不清楚每晚可以抽多少钱,但每次抽几百元是有的。案发当晚2017年6月3日23时许,与我一起赌博的人有叶某2、黄永强、孙某1等,尹剑洪负责发牌,赌注从20元至150元不等,我带了3000元,输了100元,剩下2900元被警察扣押了。赌具扑克牌是小卖部档主提供的。证人黄某2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黄永强及证人王某1,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赌博的地方。2.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5月中旬的一天,尹剑洪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在塘边村小卖部开了一个小赌场,让我带一些人过去玩。5月23或24日的晚上,我自己去了塘边村小卖部赌钱,见到有五六个人在那里赌钱,黄永强、黄某2都在场,由尹剑洪派牌与抽水,每次抽水10元至20元,抽水的钱由尹剑洪保管,当晚赌场开到约24时许,临走时,尹剑洪派了100元红包给我。端午节的前一天或后一天晚上,我有带朋友“阿某1”及他的朋友共三个人去塘边村小卖部赌钱,当时有五六个人在那里赌钱,加上我们约有十个人赌,也是由尹剑洪派牌与抽水,黄永强、黄某2都在场,当晚赌至第二天凌晨2时才结束,接着尹剑洪、黄永强、黄某2就去隔壁房算帐。6月2日晚上,我自己一个人去那里赌钱,尹剑洪派了100元红包给我,说是给上次的红包,当时也是由尹剑洪派牌与抽水,黄永强、黄某2都在场,有五六个人参赌,那天晚上赌到约24时。6月3日晚,尹剑洪又派了100元红包给我,说是给上次的红包,当晚我没参赌,后来就有警察过来查处了。尹剑洪一共给了我300元。赌场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钱,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每晚抽水有1000元左右。小卖部的档主是黄锡强与他爸爸。证人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黄永强、黄锡强及证人黄某2,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3.证人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去过那个赌场两次。2017年5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我和张某跟着黄某2过去小卖部那个赌场。当时有七八个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在赌博,负责派牌的是尹剑洪。投注在20元至60元,一回牌总投注三四百元,尹剑洪每牌抽水10元至20元,尹剑洪走开时,就由黄锡强派牌。抽到的水钱都是放在台面上。我们在那里赌了约一个小时,期间见到抽水200多元。第二次是2017年6月3日晚上22时左右过去的,我和张某坐贡某的车过去大塘找黄某2。后我们和黄某2去到赌场,当时也是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张某和黄某2有过去参赌。黄永强应该是在赌场有点话语权,我见过他安排黄锡强买宵夜给参赌的人吃。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许,我到小卖部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与我一起赌博的有黄永强、陆某、黄某2、燕某1、张某、尹剑洪、成某、叶某3、王某2。我每盘下注20元至50元不等,负责派牌的是尹剑洪。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5.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晚,我与黄某4、黄焕锦、黄某5等人在士多店赌“十三张”。到了22时许,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人一起赌“三公大吃小”,台面赌注有很多面额100元的,我认得参赌的人有黄永强、陆某、黄某2、张某、尹剑洪、秦某1、贡某、王某2、刘某。尹剑洪负责派牌。证人叶某1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6.证人秦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许,我到小卖部与叶某2、黄永强、张某、黄某2、燕某1、孙某1等人赌“三公大吃小”。我带了6960元用于赌博,结果输了100元,剩余赌资6860元已被扣押。赌注为10元至100元。证人秦某1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7.证人叶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3时许,我和尹剑洪、张某、叶某1、黄某4、成某、王某2、林某等人赌“三公大吃小”,尹剑洪负责派牌。我带了大约2700元,输了200元,剩余2500元被扣押。证人叶某2辨认出派牌的是被告人尹剑洪。8.证人叶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3时许,我在小卖部玩“十三张”,输了30元,剩余赌资500元已被扣押。我看到隔壁桌在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9.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叶某2、黄永强、尹剑洪、秦某1在小卖部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至100元不等。我带了2700元用于赌博,输了500元,剩余赌资2200元已被扣押。尹剑洪每次抽水30元,同时也是他派牌。10.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1时许,我去到小卖部看见两帮人在围着玩扑克牌,一帮人在玩“三公大吃小”,一帮人在玩“八张”。小卖部是黄锡强的,赌具扑克牌是小卖部老板提供的。11.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许,我和黄永强、陆某、黄某2、孙某1、张某、叶某1、黄锡强、尹剑洪、成某、龚某、李某、叶某3、刘某和林某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我每盘下注20元至50元不等,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每盘10元至100元不等。我带了290元用于赌博,输了90元,剩余赌资200元被扣押。12.证人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30分许,我和叶某2、张某、叶某1、尹剑洪和秦某1等人在小卖部赌“三公大吃小”,尹剑洪负责派牌。我每盘下注50元至100元不等,带了1290元用于赌博,输了100元,剩下赌资1190元被扣押。13.证人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许,我和黄永强、张某、黄锡强、尹剑洪、秦某1、黄某6、叶某3、王某2、刘某、林某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我下注20元至30元一盘。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每次抽水20元至30元不等。我带了1300元用于赌博,输了200元,剩余赌资1100元已被扣押。14.证人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晚,我看见叶某2、黄永强、燕某1、张某、叶某1在小卖部以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在10元至200元不等。15.证人孙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6月3日22时许,我看见有人在小卖部赌“十三张”和赌“三公大吃小”。(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黄永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初,我和黄某2提议在我们村的龙眼树头那里开设赌场。当时,尹剑洪也过来赌钱,他也想和我们一起合作。之后,就由他负责派牌和抽水。因经常下雨,我于5月中旬的一天联系黄锡强,说去他的小卖部里赌钱,到时在他的小卖部消费并每场给他一两百元的场地费。当时是尹剑洪与黄锡强具体谈赌场搬入小卖部的事情,具体谈什么内容我不清楚。赌场搬到小卖部后,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并处理水钱,由于我觉得没有什么钱赚,就退出了,只是有时去参赌,没有理赌场的事。6月3日晚上22时许,我到小卖部时见到有几个人在那里。22时30分左右就聚了有六七人,尹剑洪就开始派牌赌“三公大吃小”。我也过去赌博,搭了一家牌,赢了500元,身上共有2500元。后来就有约10人赌钱,赌注20元至300元不等,我见尹剑洪抽了有约1000元的水钱。赌到晚上11时许被抓获。抽水的钱是用来买水、宵夜,另外给档主黄焕锦100多元电费,赌具和场地是黄焕锦提供的。有时,黄某1会在那里派牌,但没有抽水。赌场每盘抽水10元至20元,一般一晚抽1500元到1800元。我在小卖部那里赌博了约十二三次,每次约有8至10人。尹剑洪一共抽水约有10000多元,不清楚他是如何分配利润给黄锡强的。场地费主要是交给黄锡强,黄锡强不在时,才交给黄焕锦。被告人黄永强辨认出被告人尹剑洪、黄焕锦、黄锡强,以及黄某2、黄某1,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2.被告人尹剑洪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去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赌博,当时约有七八个人在那里赌“三公大吃小”,当时是“阿东”在派牌。过了三四天的晚上,我又去到那里赌钱,黄永强就让我帮忙派牌与抽水,并说如果抽到水钱就给我一两百元。于是我就在赌场帮忙派牌与抽水,由于我身体不好,一般赌到凌晨一、两点就走。抽水主要看台面赌注的多少,台面多钱的话,就抽10元至30元,没多少钱的话就不抽。一般一场下来就抽三四百元至二千元不等,我一共在那里参与派牌、抽水五次,一共抽水约3000多元。抽到的水钱就放在台面上,交给黄永强。我不清楚他是如何分水钱,但他每次都会给我一两百元。我一共帮他赌了五次,他一共给了我700元,不清楚还有谁参与分水钱。我不认识黄锡强,该小卖部的档主是个老人,不清楚他是否有收场地费。被查处的当晚,当时还没开始抽水。在赌场里,我只认识黄永强、“阿东”、还有那个档主。我不认识王某1,没有叫他搭人去塘边村小卖部赌博,没有支付过钱给他。被告人尹剑洪辨认出被告人黄永强、黄焕锦,辨认出黄某1即“阿东”,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3.被告人黄锡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5日左右,黄永强与尹剑洪找到我,说要将他们的赌场搬入我的小卖部,到时参赌的人在小卖部买水买烟,另外还会给我100元至200元的场地费。该赌场是黄永强和黄某2开设的,尹剑洪负责派牌和抽水,黄某1负责在门口望风,王某1是和黄某2一起的,他是开车搭人过来赌的,赌场的水钱是由黄永强和黄某2负责分的,他们分好后就给尹剑洪和黄某1他们,但不清楚尹剑洪和黄某1分到多少,而王某1就分点车费。最后,才和我结数,算清当天在小卖部的消费和场地费。黄永强一般会把钱给我,黄焕锦照看小卖部时,就给黄焕锦。参赌的是本村村民,还有黄某2他们带过来的客人。一般都是每天晚上21、22时多开始,有10多人赌时就开始抽水。一般赌到凌晨1时多,有时会赌通宵,小卖部的赌场赌了有20多天,有8天左右赌通宵。至今赌场在小卖部共消费了约4000元,这些钱都是由黄永强在抽得的水钱里付给我的。赌场扑克牌是黄永强在我的小卖部购买并使用的。抽水钱没有固定的数额,主要看赌注,钱多就抽多点,钱少就抽少点,10元起步,至100元都有。每场抽水少的有两三千元,多的有10000元左右,赌通宵时抽水较多。我见过有一晚赌通宵是抽了10000元左右,赌场共计抽水应该有10万元左右。小卖部是我跟村签合同经营的,黄焕锦日间在那里照看,夜晚我在那里照看。赌博不关黄焕锦的事,是我和黄永强、尹剑洪谈的。黄焕锦知道小卖部开设赌场的事,只是我叫他帮忙看一下档。我不清楚黄某2是否有股份,他经常带人来参赌。被告人黄锡强辨认出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以及证人黄某1、黄某2、王某1,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4.被告人黄焕锦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春节后,黄永强、黄锡强叫一些人在我经营的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个月赌博六七次,我会收取一些费用,赌通宵我会收取400多元,赌到夜里23、24时,我会收取100多元。黄永强是场主,黄锡强是有份的,黄永强、黄锡强每次都是在那里走来走去,尹剑洪负责派牌与抽水,每盘抽水几十元至200元不等,黄某1负责看风。散场后,水钱交由黄永强处理,通常是由他交费用给我的。我不清楚黄永强、黄锡强等人是如何分配水钱的。赌具扑克牌是我提供的,扑克牌的费用计在分给我的费用当中。2017年6月3日22时许,当时有十多人在我的小卖部赌博,尹剑洪负责派牌抽水,赌注是30元至400元不等,黄永强、黄锡强一直在旁边观看,赌至23时许,有警察来查赌。小卖部是我儿子黄锡强开的,是他同村委签合同的,我有时会帮他看档。是黄锡强同意他们进来赌博的,我只是有时帮黄锡强看档,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商量的。我一共收了五六次费用共约2000多元,不清楚黄锡强收了多少钱。被告人黄焕锦辨认出被告人黄永强、黄锡强、尹剑洪,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塘边村村前小卖部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关于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辩解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没有2万余元那么多,以及辩护人潘正兵所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赌场的抽头渔利是2万余元的意见。经审查,证人王某1陈述他在5月期间去过赌场四次,赌场每晚抽头渔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黄永强供述赌场每盘抽水10元至20元,每晚抽水从1500元至1800元不等;被告人尹剑洪供述在一般情况下,赌场每场抽水从三四百元到两千元不等;被告人黄锡强供述赌场至案发时共在小卖部消费约四千元,每场抽水数额少的时候有两三千元,多的时候有一万元左右;被告人黄焕锦供述赌场每盘抽水几十元至两百元不等。综合上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认定涉案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的数额为1000元左右,同时,结合证人黄某2、王某1等及各被告人有关赌场开设时间的陈述及供述,据此,就低认定涉案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尹剑洪所提他是最后才过去负责派牌与抽水的,以及参与赌场开设的时间为七天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黄永强、黄锡强、黄焕锦的相关供述可证实涉案赌场的开设地点、场地费的支付等事项是由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于2017年5月5日找到被告人黄锡强进行商定的,被告人尹剑洪在赌场开设后就开始在赌场负责派牌与抽水并有参与赌场利润分配。证人燕某1陈述他在5月17日左右见到尹剑洪在赌场负责派牌与抽水。证人王某1陈述尹剑洪曾于2017年5月中旬致电王某1让他带人到涉案赌场参赌;他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共去过赌场四次,有见到尹剑洪在赌场负责派牌抽水。证人黄某2陈述他在赌场开设期间去过赌场五六次,也有见到尹剑洪在赌场负责派牌与抽水。同时,抓获经过可证实被告人尹剑洪于2017年6月3日在涉案赌场被抓获。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尹剑洪不仅对涉案赌场的发起起到一定作用,还持续参与涉案赌场的运作。上述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强、尹剑洪、黄锡强、黄焕锦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锡强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开设赌场罪,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锡强、黄焕锦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陈小华所提被告人黄焕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焕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锡强尽管对涉案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有一定的辩解,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潘正兵所提被告人黄永强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潘正兵所提被告人黄永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永强归案后并没有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尹剑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黄永强较小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永强、黄锡强、黄焕锦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焕锦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焕锦宣告缓刑。辩护人陈小华所提对被告人黄焕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剑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锡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焕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移送的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