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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吴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强柱,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法定代表人:李强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长友,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复议申请人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腾达合作社)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执异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李强柱、腾达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强柱、腾达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柱、腾达合作社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