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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洪建与张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建,张玉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47号原告马洪建,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玉红,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马洪建与被告张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马洪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建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洪建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