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洪建与张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建,张玉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47号原告马洪建,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玉红,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马洪建与被告张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马洪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建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洪建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