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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夕标与郭成佩、吴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夕标,郭成佩,吴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孙夕标,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郭成佩,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吴良玉,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孙夕标与郭成佩、吴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成佩、吴良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成佩、吴良玉的银行存款1893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