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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难难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难难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刑初85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难难,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2016年9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7〕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难难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晟、被告人崔难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崔难难分别在绍兴市越城区泰和殿足浴店、北复线白玉兰宾馆旁一公司内,先后5次组织邓某、郭某、钟某、方某等多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期间,被告人崔难难以“下家赢500元抽10-20元,赢1000元抽30-40元,赢2000元抽50元;庄家赢1000元抽50元,赢2000元抽100元”等方式抽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2017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崔难难在绍兴市越城区泗马路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清退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难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证人邓某、颜某、郭某、钟某、方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崔难难的前科情况,由本院(2016)浙0602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该判决书同时可证实被告人崔难难因该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难难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难难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退缴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难难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602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崔难难所犯赌博罪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崔难难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前罪已缴纳罚金可予折抵);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崔难难的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