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101号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唐修国。委托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军,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刚,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贺 婷代理书记员 贺婷(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