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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某公司,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45号之一原告徐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成,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西区综合楼G区。法定代表人闫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志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理人杨梦楠,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市某公司因要求撤销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大德公司控告书的答复行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琰茹审 判 员  王青青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