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玉金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冯玉金,周丽影,李锦荣,张玉兰,张丰,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玉金,男,1975年01月0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五千一路11栋67号。身份证号:211402197501062813。被执行人周丽影,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五千一路11栋67号。身份证号:220802197911114826。被执行人李锦荣,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6段21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210719196110291019。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59年05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6段21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210719195905135963。被执行人张丰,男,1980年01月2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沙河营村沙河营屯150号。身份证号:211402198001215910。被执行人李晓华,女,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沙河营村沙河营屯150号。身份证号:21140219801217484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连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连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