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范日兴、黄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日兴,黄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7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范日兴,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娇秀,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X与范日兴、黄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范日兴、黄娇秀负担。因范日兴、黄娇秀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范日兴、黄娇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日兴、黄娇秀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范日兴、黄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元执字第763号】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吴义忠审 判 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余秋琳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