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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祥芝与留金卯、施红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芝,留金卯,施红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991号原告:蔡祥芝,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留金卯,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晋江市。被告:施红盒,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祥芝与被告留金卯、施红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蔡祥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祥芝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祥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祥芝负担。审 判 长 李 珊 珊代理审判员 斯琴塔娜人民陪审员 林 荣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祥 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