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8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李某,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黄某9,黄某10,黄某11,黄某12,黄某1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183号原告:黄某1,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黄某2,男,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某3,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某,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某4,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某5,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文,广州市荔湾区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广州市荔湾区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6,男,1932年出生,住址不详。被告:黄某7,女,1933年出生,住址不详。被告:黄某8(别名:黄某苹),女,193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黄某9,男,193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黄某10(曾用名:黄某燃),男,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某11(别名:黄某芳),女,1944年4月19日出生,住深圳市。被告:黄某12(别名:黄某娟),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被告:黄某13,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李某、黄某4、黄某5诉被告黄某6、黄某7、黄某8、黄某9、黄某10、黄某11、黄某12、黄某1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李某、黄某4、黄某5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萧静妍卢护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