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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8211号原告: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东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汪建群,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海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26475元货款并承担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2月起确立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冷风机等产品。2015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475云未付,故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为被告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起诉之日为2017年9月20日。被告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客户明细账四份和对账单一份,客户明细账上面对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货物型号、数量、金额等均进行了详细列明,对账单上面载明: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126475元。对账单下面欠款单位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汪建群的签名。对账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单,可视为双方对购买制冷设备产品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制冷设备产品,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虽然对所欠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但对货款支付的时间未做约定,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自双方对账后至原告起诉时,已近二年时间,被告仍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山兄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凯来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6475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叶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