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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955王春与东莞市茶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东莞市茶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955号原告:王春,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东莞市茶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东福商业街888号A座三楼之五。法定代表人:赵善玄,执行董事。原告王春诉被告东莞市茶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春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康 冰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