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朱忠贤与陈凤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贤,陈凤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4573号原告朱忠贤,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陈凤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朱忠贤与被告陈凤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学东、刘佳泉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学东主审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忠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凤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忠贤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凤印未出庭,无答辩。原告朱忠贤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欠条两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47,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陈凤印未出庭,未质证。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原告的证据未经被告陈凤印质证,但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陈凤印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47,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朱忠贤与被告陈凤印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凤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47,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87.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张学东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