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刘文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刘文辉,张金平,胡中华,方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负责人:陈小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张金平,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胡中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方烨,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胡中华、方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贷款违约金,被执行人胡中华、方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负担诉讼费122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胡中华、方烨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中华银行存款17800元(包括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已领取本院发还的案件款16400元,下欠贷款本金836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偿付。本院另在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胡中华、方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文辉、张金平、胡中华、方烨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