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曾吉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曾吉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854号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32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2144624P。负责人:许恩慧,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女,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曾吉岗,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曾吉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