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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宇鑫与段玉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宇鑫,段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于宇鑫,无职业。被执行人段玉磊,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宇鑫与被执行人段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4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惠臣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重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