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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黄圣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黄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玫,行长。被执行人黄圣萍,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黄圣萍督促程序案件一案,本院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黄圣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人黄圣萍属于精准扶贫对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两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