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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包红秀、杨双骄与景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红秀,杨双骄,景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红秀,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双骄,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双杰,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红秀、杨双骄与被执行人景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景双杰银行账户存款90900元,现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需续行冻结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双杰银行账户存款90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一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