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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民初4636号原告:杨某1,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土谷庙村中村梨头园***号,现住新昌县。被告:杨某2,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因两次宫外孕手术,导致一直未能顺利怀孕。被告对原告从不关心照顾体贴,不孝敬父母,经常出外赌博,双方常因夫妻生活琐事与生育事宜、劝赌等问题发生争吵,但被告一直不思悔改,依旧我行我素,经济上互相独立,为此夫妻间一直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8月起,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被告父母劝说下撤诉。被告从此一直以语言相威胁,原告也自此不敢再回被告住处居住,独自租住在城区,也未再起诉要求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互不来往,导致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杨某2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因两次宫外孕手术,导致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常因夫妻生活琐事与生育事宜发生争吵,至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0年8月起,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分居生活。2011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被告父母劝说撤诉,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得到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特别是在生育子女问题上未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导致矛盾加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改善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梦娜?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