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建印与李红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印,李红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98号原告:吕建印,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李红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印诉李红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印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建印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瞻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