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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进忠与钟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忠,钟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802号原告:彭进忠,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钟晓秋,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彭进忠诉被告钟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彭进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彭进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