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进忠与钟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忠,钟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802号原告:彭进忠,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钟晓秋,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彭进忠诉被告钟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彭进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彭进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