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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是富、俞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俞加成,毛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加成,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洪梅,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俞加成、毛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玉山县文成镇乌鹰村竹棚地方北侧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俞加成、毛洪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加成、毛洪梅位于玉山县文成镇乌鹰村竹棚地方北侧的房屋(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20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