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1民初1491号原告: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昌北龙腾西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花,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所在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涂建平,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国频,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公司)诉被告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广电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征、李根花,被告广电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国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就梵顿幼儿园、香颂幼儿园及新都会幼儿园与被告签订的广电幼教加盟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加盟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5月起,原告先后创办了梵顿幼儿园、香颂幼儿园和新都会幼儿园。为提升保教质量等,原被告几经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加入被告合作体系,并使用被告所提供的品牌支持和专业服务。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就上述三家幼儿园签订了加盟协议。加盟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被告)为加盟园签发正式授权书,授予江西广播电视幼儿园品牌名称的冠名权,并颁发江西广播电视幼儿园加盟铭牌,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投资人、主管领导以及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加盟后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培训,第一年为期一周,以后每年为两天。加盟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对三家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品牌维护,合计支付加盟费40万元,严格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法律义务。遗憾的是,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相关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免费培训,原告为此多次提出要求,但被告却不予理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裁决。被告广电幼儿园口头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至第七组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原告为其开办的梵顿幼儿园、香颂幼儿园和新都会幼儿园加入被告联合体系、合作发展一事,与被告就上述三家幼儿园分别签订了加盟协议,加盟协议对合作范围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盟费用结构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投资人、主管干部以及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加盟后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培训,第一年为期一周,以后每年为两天。如增加培训内容和项目,应为有偿服务,收费另定”;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同意自动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的;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当地政府政策的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合作的;3、甲方(原告)不能按照乙方(被告)意见进行整改,使甲方的办园质量不能达到江西省社会力量办园评估基本标准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的;4、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终止。(二)……”。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共计40万元,被告并逐笔开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对原告开办的上述三家幼儿园进行了管理,委派人员到加盟园参与教学,不定期组织加盟园教师进行了培训。2017年9月,原告以被告未按加盟协议进行培训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为其开办的上述三家幼儿园加入被告联合体系、合作发展,分别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三份加盟协议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未组织其教师进行培训为由,要求解除加盟协议,理由不充分,事实依据欠缺,且不符合加盟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江西广艺日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利群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人民陪审员 褚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依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