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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永珍与吕俭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珍,吕俭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809号原告:吕永珍,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吕俭序,男,193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郎,男,汉族,1951年3月28日出生,住荣成市。第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吕永珍与被告吕俭序、第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