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80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谈婚过程中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曾多次提出分手,被告均不同意。婚后双方常因生育子女、家庭经济、房产等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家人亦相处不和,对原告及家庭生活漠不关心,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被告辩称:由于自己对一些事情不懂,考虑不周全,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事务。自己愿意改正不足之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愿意为双方和好作出努力,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前婚亦无子女;被告生有子女,离婚后由前夫抚养。原、被告婚初尚能和睦相处,后由于生活及家庭中发生的矛盾,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对房产、生育子女、婆媳关系等均产生分歧,夫妻关系开始冷淡,相互之间缺乏关心体贴。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事务关心不够,双方矛盾恶化,并分床居住。原告认为夫妻矛盾较深,诉请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不足之处,积极处理好婆媳关系,对原告多加关心与照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庭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活多年。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矛盾和家庭事务,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在审理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之处,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对原告生活和家务多加关心,原告应对此多加包容与体谅,坚持离婚,显有不慎。只要夫妻互敬、互谅,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小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