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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曾和贵与李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和贵,李一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01号原告:曾和贵,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海,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曾和贵与被告李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曾和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和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和贵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曾和贵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