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培初、朱静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初,朱静毅,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郭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培初,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静毅,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汇源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9386-1。法定代表人:钮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耀华,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朱培初与朱静毅、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郭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朱静毅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但本院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郭耀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静毅、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郭耀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1611.6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31611.67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培初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