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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姬永飞与赵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永飞,赵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姬永飞,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清武,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姬永飞与被执行人赵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赵清武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姬永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农历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赵清武承担。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永飞与被执行人赵清武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赵清武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姬永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9500元(已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从2018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元直至付完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姬永飞自愿承担,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赵清武承担。三、其余双方互不作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