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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晓萍与黄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萍,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谢晓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黄凯,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谢晓萍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晓萍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凯给付取暖费5558.88元、违约金2023.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2012年6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黄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谢晓萍以“被执行人黄凯已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凯于2017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取暖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76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