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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振华、鲍桂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华,鲍桂陇,李福河,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19号申请执行人郑振华,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鲍桂陇,女,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李福河,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西侧、新华路北侧2栋29层2918室。组织机构代码:07374757-8。法定代表人李福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鲍桂陇、李福河、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桂陇、李福河、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福河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泮水加道坡(兆南·山水汇园)33号楼3单元17层17C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