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沈某1,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沈某2,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沈某1诉被执行人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沈某2应支付沈某1人民币157153元,但被执行人沈某2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某1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2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沈某2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沈某2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沈某2名下有上海市宝山区宝祁雅苑祁华路655弄9幢12号1606室房产,现已预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沈某2有登记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某2名下房产尚未办理产权,暂无法处理。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沈某1,申请人沈某1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