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袁武、赵守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武,赵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袁武,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赵守波,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袁武与赵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守波应履行标的5133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5月4日还款10000元,之后每个月还款5000元,直至付清余款。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灵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