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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淑芳与龚长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淑芳,龚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龚淑芳,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龚长凤,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龚淑芳与被执行人龚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41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35元及执行费3263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通过窗口人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窗口人工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一处楼房无房产证照,已对该楼房查封,但该楼房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中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由于被执行人违反执行相关规定,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施抓捕,均未成功。5、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94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   海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