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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兆领与张德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兆领,张德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898号原告邱兆领,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德亭,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邱兆领与被告张德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邱兆领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拖欠款项给付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兆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兆领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宝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