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权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1-1)。法定代表人:董琢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南南,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权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2017年2月7日的欠款本金158360.39元,利息15074.18元,费用30917.95元,合计204352.52元;并从2017年2月8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各项费用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刘权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执行费2998.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刘权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9533.55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