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宋振东、胡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伟,胡照光,宋振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7284号原告:陈晓伟,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女,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照光,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宋振东,男,40岁,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陈晓伟与被告胡照光、宋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