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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宋振东、胡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伟,胡照光,宋振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7284号原告:陈晓伟,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女,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照光,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宋振东,男,40岁,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陈晓伟与被告胡照光、宋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