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何保明、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何保明,张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52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负责人:王耀球,行长。委托代理人:汪道伟,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保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明英,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何保明、张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36459.2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20日利息为103331.21元,罚息为4517.38元,复息为8852.71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0%再上浮50%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被执行人张明英名下登记有位于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街23、25号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首封,现正在处理,本院根据你方申请,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29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