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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叶仁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叶仁千,刘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村社区武陵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蒋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惠家坪社区洞庭大道1788号。法定代表人:叶仁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仁千,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时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彪,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叶仁千、刘时强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分别向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叶仁千、刘时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28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叶仁千、刘时强对常德德仕宝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本案执行费、迟延履行金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现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前军审判员  刘应典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凤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