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蓝兴国、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兴国,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126号申请人:蓝兴国(曾用名:蓝登文),男,1976年1月4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周宁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市。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蓝兴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原告系“华艺卫浴”经营者,主要从事建材、厨房用具的零售及安装等。被告因开发、建设位于桐梓县盘龙大道“金韵华庭”项目需要,于2013年至2015年间陆续在原告所经营的“华艺卫浴”店内购置了水电有关材料,并由原告组织人工进行安装维修,截止工程安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计20239元,一直以来,被告迟迟不愿支付欠款,现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0239元,并自申请之日起至还清欠款止以202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蓝兴国支付欠款20239元,并自申请之日起至还清欠款止以202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玉梅书记员代 小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