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32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伟,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正杰,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杨志伟申请执行吴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0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燕明
审 判 员 李永林
审 判 员 洪 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杨敏
书 记 员 屠玲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沈燕明
审判员方杨敏
审判员洪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